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95號
原 告 宏禾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炎宏
原 告 李榮志
張秋香
蕭敏儒
蕭旭佑
上 六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被 告 王慶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