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
訴人 松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竹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因案件繁雜之故,延展宣判期日至同年4月28日下午4時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