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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小字第34號
原      告  丁玥珂 
被      告  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訴訟代理人  王柏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