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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小字第40號
原      告  楊宸妤
訴訟代理人  楊慧媺
被      告  禾圓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宇澤
訴訟代理人  施雲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