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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小字第40號
原 告 楊宸妤
訴訟代理人 楊慧媺
被 告 禾圓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宇澤
訴訟代理人 施雲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