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10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好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展瑋
上列被告因與原告鑫隆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被告反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萬7,810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準此,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萬7,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簡易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