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被 告 三巨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學龍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49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 年11月9 日下午2 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介元
書記官 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381元,及自民國112 年7 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怡嘉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