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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905號
原      告  陳明龍
被      告  張景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嘉義市○區○○街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