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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2096號

原      告  王嘉堃 

被      告  吳佩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65,000元未還,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等語。惟本件訴訟起訴時被告之住居所地均在新竹縣口湖鄉,業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明確,且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