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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812號
原      告  永華春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宣成 
訴訟代理人  孫銘賢 
被      告  陳澤即陳柏睿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81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 年6 月19日下午2 時0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黃心瑋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40 元,及自民國111 年6 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