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鑫隆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零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