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建簡字第14號
原 告 振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威辰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峪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813元(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瑕疵減價金額為324,813元,以及返還貨櫃門板價值為17,000元,共計341,8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原告僅繳納3,530元,尚需補繳2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