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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消小字第13號
原      告  許娟娟 
被      告  才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按,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