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消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森鴻、王全龍間確認永久清潔費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2,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