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消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朱昱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武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
2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