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11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鑫隆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韋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好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展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專案執行合約書之解釋及被告工作是否完成仍有待釐清之部分,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