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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11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鑫隆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韋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好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展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專案執行合約書之解釋及被告工作是否完成仍有待釐清之部分,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