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165號
原 告 有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枝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亮麗專業洗衣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促字第13408號核發
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000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