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宜芳
陳炯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金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