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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65號
原      告  捌號風球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淳仲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被      告  友創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寶玲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李明峯律師
            邱維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前,向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193,200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所涉被告交付之螺絲是否合於兩造契約約定,經原告聲請由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鑑定,經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函知鑑定費用為新臺幣193,2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函知兩造,惟原告迄未繳納鑑定費,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裁定命原告於114年1月2日前繳納上開鑑定費,如原告逾期不預納費用,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先定期通知被告於收受本院通知後5日內墊支,如被告亦不為墊支時,依法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至原告聲請函詢台灣螺絲工業同業公會部分業經該公會於113年4月17日函覆在卷,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