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694號
上 訴 人 郭宇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兆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3年1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