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739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陳家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被告亦具狀同意撤回,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