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翁正皇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陳政統與被告宇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許可承當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