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南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順金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