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元發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連元勳
陳俊鴻
徐瑞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就訴之聲明固記載:「確認附件所示本票,被告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然並未提出附件,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金額為何,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