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元發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連元勳
原 告 連元勳
陳俊鴻
徐瑞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