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39號
原 告 劉宇倫
王子涵
莊秋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睦涵律師
被 告 元泰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元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