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保險小字第9號
原 告 蔣明儒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家富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17日下午5時宣判(兩造均不到庭聽判),茲因本件法律關係複雜,為求裁判妥適,爰延後宣判期日至114年2月7日下午5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