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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全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宇蓮  
相  對  人    森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振竤  


              許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0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3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相對人以新臺幣30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森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耕公司)邀同相對人許振竤、許志榮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向聲請人辦理微型企業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自111年7月12日起至116年7月12日止,依約應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相對人迄至113年4月12日止,尚積欠本金330,891元。相對人未依約繳納113年4月應繳本金及利息,經電洽相對人許振竤,雖多次承諾會盡快繳款,然迄未繳納,嗣再撥打電話予相對人,其等手機均無人接聽並轉語音信箱而失聯,經聲請人實地訪查,相對人森耕公司已無營業之情形,聲請人亦於113年6月4日寄出催告函,相對人迄未繳納積欠款項。另依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之聯徵資料,顯示相對人森耕公司所負主債務約1,067仟元,相對人許振竤所負主債務含動產擔保約4,558仟元,且曾有授信異常紀錄,於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積欠之信用卡消費款已有全額未繳紀錄,相對人許志榮所負主債務含動產擔保約34,553仟元,從債務約9,546仟元,然相對人森耕公司資本額僅100仟元,顯然財務狀況惡化,已不足清償其所負債務。又相對人森耕公司已停止營業,相對人許振竤、許志榮均失聯,聲請人就本案借款並未徵提任何不動產設定抵押為擔保,若不即時實施假扣押,日後債權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將來執行起見,聲請人願供相當有價證券為擔保,以代假扣押原因之釋明,為此聲請假扣押等語。並聲明:請准聲請人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後,將相對人所有財產在30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是,即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76號、105年度台抗字第742號民事裁定均同此見解。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就其聲請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系爭消費借貸請求,業已提出貸款契約書(理財貸款業務-小/微型企業)、授信明細查詢單各1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本案請求,已盡釋明之責。
(二)又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主張其多次以電話或發函催告相對人後,相對人已經失聯,且迄未清償系爭借款本息,經聲請人至相對人森耕公司營業場所實地訪查後,發現已無營業情形,且相對人財務狀況惡化,積欠如聲請人前開所述之債務無法清償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催告函暨視為到期通知函及其回執、聯徵中心聯徵資料各3件、不良授信催收紀錄表、相對人森耕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各1件,可認聲請人之本案請求即使勝訴後,仍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是聲請人之主張尚非無據。本院雖認其釋明尚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應可補其釋明之不足,爰酌定如主文所示相當之擔保金額,命聲請人供擔保後准於相對人之財產在3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得免為或撤銷該假扣押。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