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再簡補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楊坤升
再審被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筱婷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303號裁判同此見解)。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495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事件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000元,第一審裁判費為59,905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本件再審之訴的價額,徵收再審裁判費59,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
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