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17號
原 告 黃家緯
訴訟代理人 凌正峰 律師
被 告 亞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橋帆
訴訟代理人 陳盈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反訴部分,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