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59號
原 告 吳俊誠
訴訟代理人 吳宗哲
被 告 全美戲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漢
本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38萬元及遲延利息,被告於通知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中段規定,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因給付工資涉訟,且原告為勞工,乃勞工起訴之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訴訟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0元(計算式:4080×1/3=1360,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