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全美戲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俊誠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98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