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全美戲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漢
被上 訴 人 吳俊誠
訴訟代理人 吳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2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1至173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