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61號
原 告 久宸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國良
被 告 李峻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支薪資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返還預支薪資新臺幣(下同)169,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9,532元【169000元+532元=1695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