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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曉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及具狀補正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復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業績獎金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又聲請人提出之勞動調解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聲請人聲請調解之程式顯有欠缺,應具狀補正。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