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2號
原 告 職達外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民
被 告 莊晏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