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王儀鳳
被 告 陳威澄即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00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8月20日上午09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三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林容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82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11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自民國104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容淑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