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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白苡琳 
被      告  鄭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04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3年9月5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 萬0433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