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訴訟代理人 林雅偉
被 告 穆昱丞
訴訟代理人 穆建綸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057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 9月 5日上午 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 萬9500元,及自民國109 年4 月21日起
至110 年7 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