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05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秀玟
被 告 蔡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05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上午10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11元,及自民國113 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至第9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