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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08號
原      告  一點點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儀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特定被告為何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狀上僅表明「乙○○、甲○○」為被告,但並未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資料(被告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等),
  本件訴訟之被告實為何人,本院無從由原告所提之資料加以特定,亦無法確認被告之當事人能力,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