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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林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08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明富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
萬叁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明富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