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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09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劉青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0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5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25,011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