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113號
上 訴 人 薛博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