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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12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黃乙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且無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應以被告之住所地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又被告之住所於起訴前即設於新竹縣○○市○○○路○0段00號,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存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