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13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雅莉
訴訟代理人 陳姿寧
被 告 柳易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5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72,逾期超過6個月起至第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4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