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1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胡玫玲
被 告 翁毓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1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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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