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明金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