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被 告 阮文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上午09時5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陳雅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4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雅婷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