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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17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被      告  施佳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