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205號
原      告  石琦華 
被      告  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新竹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